(2017)川01民辖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智勇、向敬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智勇,向敬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智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敬义,男,193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杨智勇因与被上诉人向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智勇上诉称,向敬义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明事实、更便于向敬义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杨智勇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