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补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补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71号罪犯朱补强,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补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朱补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补强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2.9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补强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补强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