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珏、谭录山销售伪劣产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珏,谭录山,舒双宾,周文权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珏,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2015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录山,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9月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舒双宾,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文权,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录山、舒双宾、金珏、周文权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录山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舒双宾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金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四、被告人周文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1979条。原审被告人金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珏撤回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