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万兵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兵,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405号原告:万兵,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乐,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涛,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兵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兵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同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万兵负担。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