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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旭东与李信哲、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东,李信哲,张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155号原告:孙旭东,男,1977年10月3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信哲,男,汉族,1993年11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张鹏,男,汉族,1975年2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甲国际贸易集团大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37114496。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迎宾大道339号人道美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0275966-5。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旭东与被告李信哲、张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