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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远祥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远祥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37号罪犯陈远祥,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布依族,小��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温瑞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陈远祥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浙温刑终字第7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怀中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远祥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远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远洋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远洋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远洋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没有缴纳罚金,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对罪犯陈远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