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方旺树、林锦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旺树,林锦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方旺树,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林锦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方旺树与林锦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林锦乐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方旺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林锦乐偿还欠款29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林锦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财产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伯群审判员 陈立雄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