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汉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汉强,何礼根,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澳项目部,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1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竹山路。法定代表人:邓建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汉强,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礼根,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展业,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澳项目部,住所地不详。负责人:曹汉强,该项目部经理。一审第三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抱石东大道新澳国际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汉强因与被上诉人何礼根,一审被告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澳项目部,一审第三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何礼根挂靠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汉强挂靠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部分(含基坑、桩、外墙涂料、地下集水坑砼、地沟砼工程、地沟予埋管、消防电梯集水坑、避雷、桩基石、所有土方工程、基坑自护等一切与土建有关部分全列入每平方米报价范围之内),除提出以上括号部分之外,其他一切都按图纸施工(含人防图),包括一切与土建有关部分。你院委托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对新澳国际工程装修增加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部分工程为墙面墙裙抹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找平、砼或硬基层上水泥砂浆找平、车库乳胶漆抹灰面、混凝土面天棚混合砂浆拉毛等,根据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的规定属于与土建有关部分,你院认定为何礼根增加施工工程量,是否妥当?另,阳台护栏、外墙涂料、外墙保温工程是否属于土建有关部分,应作出认定,如属于与土建有关部分,应从何礼根依据合同约定的包干价中抵扣相应工程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余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汉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6.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艾力钊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