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兵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沈阳市大东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245号原告:刘兵,女,蒙古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大东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男,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女,系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杨,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兵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帅审判员 唱英梅审判员 董凤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