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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057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南、榆江公路东。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经理。被告:刘宇,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尔佳泰公司)与被告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于2017年4月27日由审判员张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尔佳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被告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瓜尔佳泰公司诉称:2015年8月19日,刘宇在瓜儿佳泰公司购买了一台玉米收获机,欠瓜儿佳泰公司购车款57300元,并向瓜儿佳泰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据,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车款。刘宇于2015年10月1日偿还欠款42300元后,剩余15000元至今没有给付。现瓜儿佳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刘宇立即给付尚欠货款15000元。刘宇辩称:玉米收获机的总价款是157300元,刘宇于2015年8月19日给付10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给付42300元,尚欠15000元,但刘宇购买的玉米收获机总是出现质量问题,故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刘宇在瓜儿佳泰公司购买了一台玉米收获机,欠瓜儿佳泰公司购车款57300元,并向瓜儿佳泰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据,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车款。刘宇于2015年10月1日偿还欠款42300元后,剩余15000元至今没有给付。逾期后,刘宇未给付货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1份。本院认为:刘宇在瓜尔佳泰公司处购买农机,并出具欠据的事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瓜尔佳泰公司与刘宇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刘宇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故瓜尔佳泰公司请求刘宇立即给付货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宇主张购买的农机存在质量问题的答辩意见,因其当庭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刘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