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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乔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乔丽华,吴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110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波,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妮春,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丽华,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吴树清(系被告乔丽华之夫),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乔丽华、吴树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