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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行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友鹏与歙县不动产登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鹏,歙县不动产登记局,郑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021行初6号之一原告郑友鹏,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歙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华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唯,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郑铸平,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鹏诉被告歙县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郑铸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告歙县不动产登记局及第三人郑铸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7年4月20日原告郑友鹏就涉案标的提起了民事诉讼,故本案裁定中止诉讼。现原告郑友鹏于2017年5月22日以其提起行政诉讼暂没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友鹏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友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友鹏负担。审 判 长  程 宇审 判 员  朱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秋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超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