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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易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征求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易某某与马某(已判刑)通过QQ共谋,由马某持易某某提供的信用卡佯装找人代还信用卡,后通过拒付的方式骗取对方钱财。28日,马某按照约定到德阳文庙广场与易某某见面,易某某将本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交给马某。当日14时许,马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上美广场附近见面,马某谎称让朱某某代还该卡的4.8万元贷款,并约好1.5%的手续费,后朱某某通过两次转账3万元到该卡内,又两次通过POS机将该卡上的3万元刷出,当朱某某第三次转账1.8万元进入该卡账户后,无法通过POS机刷出,后发现被骗将马某挡获。该1.8万元于当日15时39分起,从该卡中转至支付宝5000元、10000元,次日转至支付宝2600元。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易某某与马某(已判刑)通过QQ共谋,由马某持易某某提供的信用卡佯装找人代还信用卡,易某某在后台操作,通过拒付的方式骗取对方钱财。次日,马某按照约定到德阳文庙广场与易某某见面,易某某将本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交给马某。当日14时许,马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上美广场附近见面,谎称让朱某某代还该卡4.8万元贷款,并约定手续费为1.5%。后朱某某分两次转账共计3万元到该卡内,又两次通过POS机将该款刷出,当其第三次转账1.8万元进入该卡账户后无法通过POS机刷出,发现被骗便将马某挡获。该1.8万元于当日15时39分起,被易某某分3次共计17600元转至支付宝。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被告人易某某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易某某)、马某户籍信息及其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清单、聊天记录截图、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商户存根、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及其辨认笔录、马某讯问笔录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谅解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相应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雪梅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