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第二钢窗厂与许加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第二钢窗厂,许加存,朱艳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254号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住所地日照市南湖镇下湖村路南。法定代表人:季尚红,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加存,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第三人:朱艳丽,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诉被告许加存、第三人朱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杰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张守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