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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第二钢窗厂与许加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第二钢窗厂,许加存,朱艳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254号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住所地日照市南湖镇下湖村路南。法定代表人:季尚红,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加存,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第三人:朱艳丽,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诉被告许加存、第三人朱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日照市第二钢窗厂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杰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张守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