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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应炳与宜宾市南溪区福乐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炳,宜宾市南溪区福乐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应炳,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福乐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茶花村5社。负责人:彭定贵,职务:总经理。注册号:511522000008717。关于陈应炳与宜宾市南溪区福乐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福乐页岩机砖厂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福乐页岩机砖厂的收入16089元(大写:壹万陆仟零捌拾玖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