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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茂利与刘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利,刘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2722号原告:刘茂利,男,1963年4月10日生,回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刘伟,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刘茂利与被告刘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茂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伟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茂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爱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