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331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青扬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青扬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331号原告: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甲路802号-1号。法定代表人:瞿新。被告:南通青扬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景泰路18号。法定代表人:庄金兰。原告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青扬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修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