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程禄华、孙晓红等与张晓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禄华,孙晓红,张晓东,尹颖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3110号原告:程禄华,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孙晓红,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程禄华之妻。委托代理人:刘芳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东,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尹颖娜,女,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晓东之妻。原告程禄华、孙晓红与被告张晓东、尹颖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禄华、孙晓红诉称: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将位于章江新区玖珑湾一期的编号为2305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要求被告赔偿因迟延过户造成原告多增加的税费等损失9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平等自愿协商,被告将其购得的位于章江新区玖珑湾一期的编号为2305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465000元,由原告先行支付235000元,余款230000元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后给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照被告的要求支付了转让款235000元,被告将房屋相关资料和钥匙交给了原告,但当原告多次催促其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被告一直推延,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不动产之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标的物为一套位于赣州市章××区××编号为2305的房屋,应属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袁祖德审判员 易忠东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仪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