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荣与北京瑞成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北京瑞成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荣,北京瑞成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荣,北京瑞成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荣,北京瑞成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963号原告王荣,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北京瑞成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坨路东侧村北(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东区86号-2号)。法定代表人肖宏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诉被告北京瑞成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