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余小菊与朱远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菊,朱远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542号原告:余小菊,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现住乐昌市。委托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远玉,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余小菊与朱远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余小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余小菊负担。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嘉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