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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余小菊与朱远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菊,朱远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542号原告:余小菊,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现住乐昌市。委托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远玉,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余小菊与朱远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余小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余小菊负担。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嘉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