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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某,靳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287号原告:徽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徽县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职务: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职务: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地址: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4号,电话:0939-752****。被告:靳某,现住徽县江洛镇玉石沟一社,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徽某诉被告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靳某已将拖欠不良贷款本息还清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