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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红与长沙美致客品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德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长沙美致客品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德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366号原告:陈红,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美致客品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11号长沙宝马家居饰品广场内1F28—31。法定代表人:谭鹏飞。被告:李德阳,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甄,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红诉被告长沙美致客品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德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 判 长  孙满平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