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任平与张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任平,张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123号原告:石任平,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张金鹏,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石任平与被告张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石任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任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