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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任平与张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任平,张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123号原告:石任平,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张金鹏,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石任平与被告张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石任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任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