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祝某1与祝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1,祝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2447号原告:祝某1,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二冶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包头市。被告:祝某2,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包钢焦化厂职工,住包头市。原告祝某1诉被告祝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1,被告祝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祝某2系原告祝某1独子。被告祝某2结婚后,原告祝某1将其所有的房屋借给被告祝某2居住,并且一直对被告在经济上、生活上给予帮助。现原告祝某1退休金收入微薄,但被告祝某2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本院。被告祝某2辩称,原告祝某1有自己的住房,同时原告祝某1每月有退休金,生活较为宽裕;被告祝某2的妻子无收入,每月工资需养家糊口。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祝某1与其妻子育有一子,即被告祝某2。原告祝某1为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3100元。原告祝某1现身体状况较好,除购买保健品外无较大支出。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祝某2对原告祝某1有赡养的义务,原告祝某1有权要求被告祝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用。关于赡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支出等情况,酌定以每月300元为宜,从2017年5月开始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某2于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祝某1赡养费300元;二、驳回原告祝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祝某1已预交),由被告祝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亚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