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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业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业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702号原告: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丁利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业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孙菊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强民村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业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提供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4元,减半收取计5,4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浦雪明人民陪审员  顾美华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 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