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聂桃花申请执行郎有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桃花,郎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号申请执行人:聂桃花,女。被执行人:郎有河,男。申请执行人聂桃花与被执行人郞有河赡养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郞有河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给付赡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聂桃花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及时向被执行人郞有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但被执行人郞有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郞有河银行账户有存款。经计算,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的赡养费为4929元,本案受理费为20月、执行费为50元,以上合计共需扣划被执行人郞有河银行存款499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郞有河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县支行存款499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