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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敬烨与王建辉、曾志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烨,王建辉,曾志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35号原告:黄敬烨,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辉,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志金,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聪,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敬烨与被告王建辉、曾志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敬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计1013.5元,由原告黄敬烨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