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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洋、于娜与被告孙德维、于莉民间借贷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于娜,孙德维,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955号原告:于洋,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原告:于娜,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系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维,男,196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于莉,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于洋、于娜与被告孙德维、于莉民间借贷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洋、于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被告孙德维、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洋、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0万元。2.二被告支付从2017年3月31日到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夫妻关系,原告于洋与被告孙德维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款人孙德维今向出借人于洋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出借人已将借款全部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有孙德维本人签字摁手印。被告于莉与孙德维系夫妻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被告孙德维、于莉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于洋、于娜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德维、于莉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9日,被告孙德维向原告于洋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当日,孙德维为于洋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款人孙德维今向出借人于洋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出借人已将借款全部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同时,于洋以银行汇款形式将200万元交付给孙德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限约定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孙德维为原告于洋出具的借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孙德维应依照借据载明的期限及借款数额还款。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孙德维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二原告要求的利���,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到期未还款,即应从约定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二原告支付。被告于莉与被告孙德维系夫妻,于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德维所负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二原告要求被告于莉与孙德维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德维、于莉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于洋、于娜借款200万元,并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德维、于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顾 郁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