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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凯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盛凯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510号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法定代表人:裘荣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燕,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盛凯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晏军,经理。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达公司)与被告北京盛凯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众业达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众业达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原告众业达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