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确山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确山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58号原告: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市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垳琅山路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351501(1-1)。法定代表人贾兆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钦振华,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确山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9912616XG。住所地:确山县留庄镇柴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军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确山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确山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确山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芜湖市爱德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