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翟某与汪某1汪某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636号翟某申请执行汪某1、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甘050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某要求被执行人汪某1、汪某2给付49560元,被执行人汪某1、汪某2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