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广球、潘毓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广球,潘毓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韦广球,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马山县。被执行人潘毓日,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马山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韦广球申请潘毓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广球于2017年2月27日以本案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韦广球申请撤回本案申请立案执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124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