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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广海与被申请人钱万俭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广海,钱万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8民督9号申请人:吕广海,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被申请人:钱万俭,男,1976年9月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人吕广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吕广海称,201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钱万俭向申请人吕广海借款59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被申请人钱万俭向申请人出具一借条。借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吕广海多次索要借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给付59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590000.00元。申请费2910.00元,由被申请人钱万俭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