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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环诉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环,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135号原告夏玉环,女,193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5-8-3。委托代理人赵连吉,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46号5-8-3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29号。原告夏玉环诉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