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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宝松与朱立兵、蓟州区下营镇青山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松,朱立兵,蓟州区下营镇青山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291号原告:魏宝松,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民,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立兵,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蓟州区下营镇青山岭村民委员会,住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青山岭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良,村党支部书记。原告魏宝松与被告朱立兵及第三人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青山岭村民委员会果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魏宝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宝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魏宝松负担。审 判 长  穆 硕审 判 员  张德阔人民陪审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