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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胜君、王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君,王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508号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祖望,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叶,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君,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王雪,女,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胜君、王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德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