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兰虎、檀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兰虎,檀彦红,檀慧娟,檀永丰,刘建英,王新元,崔文生,时铁中,李国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兰虎,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顶,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檀彦红,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檀慧娟,女,200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檀永丰,男,201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英,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元,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生,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六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铁中,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强,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现住平山县。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04室。负责人:许玉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松,公司职员。上诉人侯兰虎因与被上诉人檀彦红、檀慧娟、檀永丰、刘建英、王新元、崔文生、时铁中、李国强及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应查明:李国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王新元与受害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关系;并查明李国强是否已承担刑事责任,如李国强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再支持受害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兰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