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有,王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273号自诉人张全有,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人王小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自诉人张全有以被告人王小伟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2017年5月22日张全有收到王小伟支付的执行款20000元,并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小伟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张全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小伟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全有撤诉。审 判 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