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乔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荣,乔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荣,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乔艳,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刘金荣与被执行人乔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艳支付货款6345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乔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乔艳在银行有存款2640元,本院依法扣划。同时在房屋、工商、车辆查询无登计记录。本院已将乔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人身进行了搜查,未发现有现金及有价证劵。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60810元保留其债权。本院扣划的264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