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83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俞从珍与万业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从珍,万业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31民初1029号原告:俞从珍,女,192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爱社,系原告儿子,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爱武,系原告儿子,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万业东,系原告儿子,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原告俞从珍与被告万业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从珍于2018年4月2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后,本案所涉标的物即成遗产,被告作为原告的继承人,享有继承原告遗产的权利,原告的其他继承人可就遗产分割另行诉讼,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俞从珍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6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邱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汶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