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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艳,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381号之一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艳、郭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艳名下中联牌泵车(车牌号码为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艳名下中联牌泵车(车牌号码为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封、冻结。本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