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6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663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梁房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316国道665公桩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314759749W法定代表人:万超,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08号恒茂国际都会商业–B132室(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83465199法定代表人:余汉平,执行董事南昌市梁房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赣0124民初6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南昌市梁房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南昌市梁房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担保的万挺挺名下、持有的赣A×××××揽胜运动SALWA2VF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昌市梁房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国顺人民陪审员 万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