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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贝贝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贝贝,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贝贝,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上诉人之母),1957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磊,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贝贝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不履行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行初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虽然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类型”一项中没有记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经一审法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得知,该情形并不影响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且许贝贝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情形对其其他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许贝贝要求市规划国土委在涉诉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类型”一项中增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许贝贝的起诉。许贝贝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缺少重要信息一事不做任何理会,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依法作出确认;二、一审法院无视法规,有意不对涉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给予审查,涉诉《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里缺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对上诉人最大的侵权。一审法官对上诉人的所说充耳不闻,不予调查,却以没有加盖公章的所谓调查为部门意见,上诉人认为所谓的调查无异于道听途说,不能作为事实依据。事实上一审法院所言“实际影响”已经发生,有意向买房的客户知道没有房本信息已经不再考虑了,转而去买信息全面的房子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涉诉案,依法判被上诉人涉诉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被上诉人依法完善涉诉《不动产权证书》的填写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本案中,许贝贝请求法院判令市规划国土委依法在顺义区马坡镇乾安路××号院××区××号楼××的权属证“权利类型”一项中增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市规划国土委提出申请。现许贝贝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向市规划国土委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市规划国土委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许贝贝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崇书 记 员  高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