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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与姜云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姜云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368号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云肖,男,1960年4月28日生,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云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云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化肥款人民币6200元及利息;2、二被告立即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欠款总额的1%支付。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化肥款人民币6200元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4月10日还款,如到期未偿还,逾期部分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到了还款期限,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姜云肖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枚,欠据约定:欠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惠发承950种子40袋,每袋110元,共计4400元,凤田8(m)20袋,每袋90元,共计1800元,约定2016年4月10日还款,如到期未偿还,逾期部分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此款的利息为宜。被告姜云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云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此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被告姜云肖负担,返还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熙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