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高玉、徐传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玉,徐传连,陈仁兴,朱春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78号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彭媛,职务:经理。被告:高玉,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徐传连,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陈仁兴,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朱春梅,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徐传连、陈仁兴、朱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恒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明君审判员 陈黎明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