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1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生、刘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生,刘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1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316号。法定代表人雷小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生,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年珍,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建生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建生、刘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建生在2018年2月22日之前履行完毕,故本案在限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