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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87号之二原告: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39元,减半收取959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曲阜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忠审 判 员  唐代明人民陪审员  侯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