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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执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潘星宇、袁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星宇,袁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1203-1号申请人:潘星宇,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袁博,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潘星宇与被执行人袁博民间借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博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4110.35元后就余款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桐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