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西安市鑫洲彩钢钢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西安市鑫洲彩钢钢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78号原告王国庆,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鑫洲彩钢钢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西安市鑫洲彩钢钢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