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380号原告: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281号。法定代表人:史治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利,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7元减半收取计7804元由原告太原金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闫倩茹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